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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和《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升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能级和水平,加快推进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专业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托一定物理空间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工作机制)

园区的规划和标准制定、认定和评估工作由市文创办、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负责,园区以市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

建立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文创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文广影视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知识产权局、张江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就园区规划、园区标准、园区认定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参与园区推荐、园区认定、开展特色产业指导等工作。

区文创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园区申报、园区初审、园区日常管理,参与园区评估。

第二章园区认定条件

第四条(园区分类)

园区分为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

第五条(园区认定条件)

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     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在1万平方米以上;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园区完成建设改造,入驻率达到70%以上。

(三)     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符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应占园区可出租面积(不包括园区内的商业配套)的70%以上。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其主导产业应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四)     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以及相关统计工作;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园区房屋租赁应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应符合园区产业功能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示范园区认定条件)

在已认定园区的基础上,对其中产业特色鲜明、集聚作用突出的园区,符合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具有良好的品牌效应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二)园区产业特色鲜明,集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和行业领军人才;

(三)园区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集聚具有较强的引领、带动作用;

(四)园区公共服务完善,在推动产业对接、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成效明显;

(五)园区管理机构有较强实力,运营管理理念先进,具有示范、推广效应;

(六)园区具有一定的党建工作基础。

第三章园区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报发布)

市文创办根据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认定细则,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园区认定申报通知。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应为园区的实际运营和管理单位;

(三)申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报园区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若申报企业是园区业主,应提供园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若申报企业为园区运营管理者,应提供与园区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如租赁合同等)和园区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园区入驻企业清单。

第十条(园区推荐)

各园区申报企业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园区所在地的区文创办。

各区文创办在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区文创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区相关部门对园区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园区推荐给市文创办。

第十一条(园区评审)

市文创办在收到区文创办上报的园区推荐材料后,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园区建设联席会议的相关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拟定园区、示范园区名单。

第十二条(园区认定)

对拟定的园区、示范园区名单,由市文创办、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意后,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的园区以市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

区文创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即园区基本信息登记、园区经济数据统计、园区企业经营分析、有关业务审批、相应政策落实等。

市文创办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信息管理系统。各园区定期通过网络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并根据要求报送园区年度报告,经所在区文创办初审后报市文创办。

第十四条(动态评估)

市文创办、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园区建设联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和各区文创办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已获评园区的抽查和动态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围绕园区的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园区管理、文创产业相关工作等推进,力求全面反映园区的建设现状和发展潜力。

第十五条(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评分等级包括优良、合格、不合格。

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     形态建设和业态发展未取得进展,与园区发展规划严重不符;

(二)     未按照要求完成统计、人才培训等相关工作;

(三)     在申报和评估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四)     在运营管理中存在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奖惩措施)

经认定的园区可优先享受本市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评估为优良的园区,市文创办将在园区建设运营、功能提升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小微企业孵化、贷款担保等专业服务应用推广。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经认定的示范园区内的中小文化企业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上海市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对于评估为不合格的园区,市文创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在半年内作出整改,其所对应的区文创办应对整改工作加强指导。

认定的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文创办经发现查实,撤销其园区称号并予以公告,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

对被撤销称号的园区,同时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市文创办定期公开发布新认定的园区名单、被撤销称号的园区名单,以及市文创办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政策调整)

园区的认定和评估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

各区文创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7年3月24日由市文创办、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联合发布的《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沪文创办〔2017〕12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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